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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揮刀!對台重課32%關稅,履約發生困難,砍單潮來襲? - 情事變更原則
美國總統川普於台灣時間2025年4月2日宣布大規模課徵「對等關稅」計畫,並於台灣時間2025年4月9日中午12時起,開始就全球86國輸美貨品課徵進口關稅,其中對台課徵之進口關稅更高達32%,各國內外企業、進出口商憂心即將面臨爆炸性之衝擊,砍單、退運、停止出貨、變更交期、價格調整等履約爭議情事恐將席捲而來、難以避免。
此等因關稅政策重大變更所導致之履約爭議,各大企業恐面臨之議題:在美國總統川普一夕間大刀一揮的「對等關稅」此等重大變動情事襲來前,各大企業、進出口商、交貨期限、買賣雙方間本早已簽訂的買賣契約及相關交易條件,諸如:買賣價格、關稅負擔約定等,於「對等關稅」計畫開始後,難道真能扛得住繼續按原訂的買賣價格、交易條件繼續履行(成本增加、利潤稀釋等)?繼續履行是否合理?是否將導致買賣雙方無利可圖或面臨嚴重虧損?買賣雙方在對等關稅政策實施前是否能夠預見,並提前做風險評估的判斷?買賣雙方間是否有進一步調整、變更原訂買賣條件、增減原訂給付內容或解除、終止契約的可能性?
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情事變更原則」
關於以上疑問,就法律面而言,於對等關稅政策實施前,所成立之原訂買賣條件有無調整、增減原訂給付、或解除、終止契約之可能,或可由「情事變更原則」之方向來思考,參考我國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此為台灣關於「情事變更原則」的法律明文規範。而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中,法院亦多有就「情事變更原則」做出進一步闡釋,此以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801 號民事判決要旨:「…所稱情事變更,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變動,發生超出合理範圍以外之不可預測風險而言。又因情事變更而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應斟酌當事人因情事變更,一方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他方所得不預期之利益,及其他實際情形,為公平之裁量…」供讀者作為參考。
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要件
發生情事變更,且非當事人所能預料:
即與雙方買賣契約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相較而言有發生變動,且該變動超出合理範圍以外而不可預測、無法預見等。
情事變更必須發生於法律行為成立後,法律效果消滅前:
即情事變更需發生在契約成立後,契約關係消滅前。
必須情事變更是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所致:
需要情事變更的發生是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因若發生可歸責於當事人一方之變動,則屬於「債務不履行」之法律責任問題。
必須情事變更使依其原有效果履行致顯失公平:
應綜合衡量買賣契約中之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不相當之損失,以及他方可能獲得不預期之利益,等具體實際情事。
適用情事變更原則之法律效果
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第一次效力):
首先「增、減給付」是指因情事變更而導致給付之數量、金額發生困難,法律為公平之目的,於不變更原給付之同一性之範圍內,減少或增加原定給付之數量或金額;而「變更其他原有效果」則是指,例如:展延清償的期限或變更原定給付標準等。
解除或終止原有法律關係(第二次效力,於目前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中尚有爭議):
關於是否可因適用情事變更原則而解除或終止原有法律關係(原訂定之買賣契約)之問題,囿於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條文未有明文,且條文文義於解釋上是否有推導出解除或終止法律關係之法律效果的可能性似有不明,因此我國司法審判實務中仍有爭議。
於探討上述情事變更原則要件以及法律效果後,或可推知對於因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實施,導致買賣雙方原訂契約條件恐難以持續履行,而應依情事變更原則予以調整之爭議事件,在認定上可能尚需討論、思考:於美國總統川普推動「對等關稅」政策,此究竟是否屬於情事變更?進一步來說關稅政策的變動,是否為跨國交易中本應考慮之潛在風險,而非完全不能預料?是否為買賣雙方當事人間,於簽訂契約時所未能評估?雙方當事人間於原訂契約中是否已有就關稅政策變動有過相對應之處理機制或條款?此際之「對等關稅」政策是否為美國總統川普於第一任期或2024年美國總統大選時川普所闡述之政見即有跡可尋?此均為情事變更原則於實際訴訟中需必須攻防的戰場。
美國法制上與我國情事變更原則類似之制度規範
美國契約法整編第261條規定「嗣後履行困難(Impracticable)」
某一事件的不發生是雙方當事人訂定契約時的基本設想,然而契約訂定後,因為該事件的發生,使當事人一方的履行不能實現,且非因該當事人的過失所導致者,除依契約另有約定或其他情事外,雙方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的義務即消滅。
美國契約法律整編第265條規定「目的頓挫(Frustration)」
契約訂定後,若因雙方當事人於契約訂定的基本設想並未發生,而導致一方當事人基於契約所欲達成之主要目的發生實質上受挫,且非因該當事人之過失所導致者,除約另有約定或其他情事外,該當事人免履行剩餘之義務。
關於美國「對等關稅」政策之實施,導致買賣雙方原訂契約條件恐難以持續履行,可否於法律面上來調整原訂契約給付內容、條件等事項之爭議,無論是就台、美業者之間或我國業者之間,都可能是即將面臨之重要議題,本文就我國法制之情事變更原則、美國法制之嗣後履行困難(Impracticable)、目的頓挫(Frustration)等規範先予初步介紹。然而於具體爭議解決實務中,甚或涉及跨國間之商務仲裁程序時,就上開台、美相關規範又將如何具體主張、攻防,且於仲裁程序中如又涉及雙方同意適用「衡平仲裁(amiable composition)」之機制時,跨國間之法規範、法理又如何交互衡量、適用,或者公平原則、誠信原則等上位法理是否於其中展現,均值得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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