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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時,動支籌備處帳戶內的股款,會違反公司法的資本不實罪嗎?
公司設立時,會先預查公司名稱、確認營業項目等等流程,過程當中需要將公司資金存入公司的籌備處帳戶,那這個「籌備處」的帳戶金錢可以動支、使用嗎?使用之後會不會構成資本不實罪?
按照公司法第9條「資本不實罪」的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依照公司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公司的股東其實(一)實際上沒有繳錢卻說有繳,或是(二)繳錢結束之後發回去給股東,或者是(三)放任股東自己把錢拿回去。如果被認定是這三種情形,就有可能構成公司法上的資本不實罪!
相對的,如果不是這三種情形,就不會構成資本不實罪。因此,如果只是單純將公司的股款使用於營業事項,例如把錢購買公司所需要的資產,或是使用在公司的花費上,應該就與犯罪無關!
但實務上有檢調機關,會認定公司設立的發起人就是有虛報公司資本額的故意,進而認定有涉嫌犯罪的可能,這時候就需要檢附相關的判決、證據與說明,讓檢調機關與法院理解這並不是公司法第9條的三種情形!因為公司法第9條的立法目的在於懲罰虛設公司與虛報資本額,是要避免可能的經濟犯罪,所以如果只是單純的經營公司,就不會是本罪要懲罰的對象囉!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益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