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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運用有限合夥的商業組織類型?
在台灣地區經商的商業組織選擇上,常見的類型是獨資商號或公司法人,但也有一些特殊的商業模式並不適合透過獨資商號或公司法人制度來運作,而比較適合以有限合夥方式進行。
有限合夥組織主要是由1人以上普通合夥人及1人以上有限合夥人訂定合夥契約共同組織而成,其中普通合夥人負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與民法合夥制度不同處在於,有限合夥法的有限合夥組織具有法人格。
在經營決策上,有限合夥組織由普通合夥人實際經營,而有限合夥人則未實際參與經營,僅就出資額負有限責任。至於細節運作,譬如資本額多寡、盈餘如何分配等,多採用契約約定方式進行,相較於公司法人組織必須遵循公司法規定,顯然彈性許多。且有限合夥組織可以約定存續期間。
從上述特定可以看出,有限合夥組織的選擇比較適合適用在專案性的商業合作上,譬如有限合夥法就相當適合用於文創、電影產業,可以約定由導演、製作人、編劇等擔任普通合夥人,由一般的投資人擔任有限合夥人,此時一般投資人僅就其出資額負有限責任,因此投資風險可控管,而製作人等人雖負擔無限責任,但透過有限合夥法得以順利籌措資金,因此得以創造雙方均滿意的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