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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錢不還,會不會是詐欺罪?
資金週轉不靈,而跟身邊親朋好友借錢,但後來卻沒有錢償還,這種借錢不還的情形,是不是詐欺罪呢?,請問該如何處理呢?
依照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也就是說,會不會成立詐欺罪,要看「借錢」這個行為是不是施用詐術的手段來判斷!
至於如何判斷是不是「施用詐術」,就會依照每一個個案遇到的狀況來決定喔!在訴訟實務上,會考量借錢時的說詞、背後的原因關係、是否有償還等各種情況來決定,例如是不是根本沒有資力償還,或是虛構了許多的不實還款計畫,或者只是一時之間沒有資力償還,或是因為發生了什麼樣的變故才沒有還錢,這些因為都會有不同的結果。
這些部分都會有相對應不同的司法實務判決來支持,例如就有判決認為:被告其實沒有真的詐欺的意思,只是一時沒有資力償還而已,後來就被認定是無罪。但也判決認為: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要償還的意思,所以一開始的借貸就是施用詐術的手段,進而認定被告構成詐欺罪。
因此,依照個案狀況的不同,要提供不同的判決、證據與資料,才能認定是否成立詐欺罪喔!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益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