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該如何借,法律上才有保障?

小華小明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玩伴,算一算也認識數十年了,從學生時代一直到出社會工作,不時就會時常聯絡,這天小華開口說最近手頭很緊要向小明借錢,小明心想雖然自己經濟上還算過的去,尚有餘欲可以借錢給小華,而且兩人感情這麼久了,小華應該不會賴帳才對,但畢竟過往兩人並無任何大筆金錢上往來,難保小華未來無法還給自己,於是前來詢問律師該怎麼辦保障自己法律上的權利?

其實如果要在法律上確保借出去的錢拿的回來,可以參考借款經驗豐富的金融機構作法裡窺知一二,借款契約書或借據固然不可少,但在不幸債務人如在期限屆至後不還款時,為了促進債權人法律程序的進行,以及增加清償債務的可能性,降低倒債、因債務人無資力而無法清償的風險,法律上尚有請債務人提供物保或人保的做法。

一般而言,債權人會擔心借款期限屆至債務人無資力可清償債務,可以請債務人提供相當價值的擔保品,金融機構最常見的就是不動產,法律上可設定抵押權,在債務人於借款期限屆至無力清償時,用以拍賣設定抵押權之不動產清償債務,設定抵押權的優點在於清償的優先性,縱使債務人有多數債權人時,只要其他債權人抵押權順位在後,或是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人,對於不動產拍賣之價款均劣後於抵押權順位在前的債權人,如此可確保抵押權順位在前的債權人優先清償的權利,順帶一提的是,不動產所有權人不必為債務人本人。說到物保,常見的還有動產擔保,如車輛、機器、設備等,均是可以參考的擔保品。

人保簡單來說就是連帶保證人,在債權人的借款期限屆至後,如債務人無力清償時,債權人可以直接找連帶保證人請求清償,對債權人來說,既然連帶保證人是擔保債務的清償,可想而知,自然希望連帶保證人資力越充足越好。

本票也是常見的借款會簽立的文件,它的好處在於迅速,法律上依法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需要執行名義,而取得執行名義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透過訴訟取得法院判決,如債務人有簽立本票時,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裁定,是取得執行名義較為速迅的方式,所以包括金融機構在內,多會要求債務人在借款時簽立本票,最常出現的無效本票態樣為發票日未書寫,此須特別注意,其餘部分如債務人親簽、借款金額及無條件支付等需記載事項多數在本票格式上均有註明,則是一般民眾較不會忽略的部分。

本件小明若要確保小華未來借款期限屆至後的清償,可以參酌上述說明,請小華書立借據、本票,裨迅速取得法律上執行名義,也可請小華提供物保及人保,降低未來債權無法收回的風險。


<主持律師黃仕翰、游弘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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