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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 家暴定義與防治!保護令如何聲請?
一、 怎樣算是家暴?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
遇到家庭暴力怎麼辦
二、民事保護令的限制與聲請
保護令是為了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由法院所核發裁定禁止相關暴力行為與其他非必要連絡之命令,若違反保護令將會受到刑事上的追訴。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民事保護令又可分為以下三種:保護令的種類(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警察局)
保護令類型 |
申請人 |
保護令期效 |
核發程序 |
適用情況和目的 |
緊急保護令 |
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
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由法院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
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適用於緊急情況,特別是當受害者面急迫危險時。目的是為了快速提供保護,防止進一步的暴力行為發生。 |
暫時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聲請。 |
得不經審理程序。 |
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聲請人撤回、法院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
目的是在法律程序進行期間為受害者提供暫時性的保護。 |
通常保護令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聲請。 |
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
有效期限最長為1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 |
法院經開庭審理後,確認家暴行為的情況下,為長期保護受害者免受加害者的威脅或騷擾。目的是提供穩定的保護,防止未來的家庭暴力事件發生。 |
民事保護令的聲請文件與流程
- 蒐集證據、撰寫聲請書狀。
-
向檢警機關、縣(市)主管機關通報,由該機關協助提出聲請,或自行至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各縣市法院皆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可協助當事人聲請) - 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視個案狀況直接核發)。
- 聲請保護令之書狀
- 被害人及加害人之戶籍謄本
- 案件相關證據。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如下提供參考(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司)
保護令禁止項目 |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
V |
V |
V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
V |
V |
V |
命遷出住居所 |
V |
V |
V |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
V |
V |
V |
決定動產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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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
V |
V |
V |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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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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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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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完成處遇計畫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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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負擔律師費用 |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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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
V |
V |
V |
其他必要命令 |
V |
V |
V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