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勞基法-派遣制度
派遣制度納入勞基法後,遭受「轉掛」之派遣勞工之權益維護
在派遣制度納入勞動基準法前,在實務中已廣為使用,因派遣制度除了便於雇主調配人力外,也有效降低雇主的人力成本,其中主要是由於要派單位(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並無雇傭契約,而派遣勞工不受勞動基準法保障之故。
原則上,派遣制度是合法的,然而有雇主利用此一制度以「轉掛」的方式,也就是所謂的「假派遣、真雇傭」來剝奪勞工權益,但是在109年6月10日勞動基準法修法並將派遣制度納入後,遭受轉掛的派遣工可以直接向要派單位(雇主)要求訂定勞動契約,為自己爭取勞動基準法的保障。
相關的勞動基準法條文如下: 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1:「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
要派單位違反前項規定,且已受領派遣勞工勞務者,派遣勞工得於要派單位提供勞務之日起九十日內,以書面向要派單位提出訂定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
要派單位應自前項派遣勞工意思表示到達之日起十日內,與其協商訂定勞動契約。逾期未協商或協商不成立者,視為雙方自期滿翌日成立勞動契約,並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之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不得因派遣勞工提出第二項意思表示,而予以解僱、降調、減薪、損害其依法令、契約或習慣上所應享有之權益,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派遣事業單位及要派單位為前項行為之一者,無效。
派遣勞工因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者,其與派遣事業單位之勞動契約視為終止,且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前項派遣事業單位應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及期限,發給派遣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派遣勞工如要主張與雇主訂定雇傭契約,需先確認自已是否為「轉掛」的派遣勞工,若要派單位(雇主)在派遣勞工與派遣單位(人力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契約前,有招募、面試或指定特定人選的情形,就是所謂的轉掛。遭受轉掛的派遣工,可以在到職後的90天內,向雇主以書面要求訂定勞動契約,雇主須在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訂定勞動契約,且即便協商逾期或協商未成立,在派遣工要求訂定勞動契約後的第11天,雇主與派遣勞工之間皆會自動成立勞動契約。
另附上相關實務見解,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度 勞訴 字第 50 號 判決:「倘要派單位有事先面試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之行為,除依同法第78條第2項規定處罰鍰外,派遣勞工僅有於特定期限內,以書面要求要派單位直接僱用之權利,且迨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成立勞動契約後,其與派遣事業單位原有之勞動契約始視為終止,並非謂該原有勞動契約即當然、自始無效,或得無條件逕認派遣勞工與要派單位存在僱傭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