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在家裝設監視器!該如何保護自己?

【發現配偶在家裝設監視器!該如何保護自己?】

【經驗分享】

小美一日在家裡整理的時候,意外的發現家中被裝設監視器,檢視監視器裡記憶卡發現,裝設監視器的竟然是自己的老公!且監視器是24小時不間斷的側錄,拍攝內容包含了小美在家中的生活、洗澡等等的畫面,小美感受到莫大的恐懼,爰來尋求我們協助保障權益。

【保護令的申請】

在小美遇到這樣的狀況下,我們第一步最關心的當然是小美的人身安全,所以希望可以協助小美取得保護令,讓小美不論是人身上,或是心靈上都可以得到安寧。

現行的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可以分為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跟通常保護令,三者的差別可以簡單統整如下:
1.緊急保護令: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2.暫時保護令:法院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核發後24小時發送至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核發後24小時發送至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核發時生效,有效期間為兩年以下,當事人或被害人可以聲請延長,每次延長時間亦為兩年以下)

綜合以上可知,被害人主動申請申請保護令時,可以申請的種類為暫時保護令及通常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則限於相關機關才可以為申請。而在申請的舉證責任上,暫時保護令實務認為提出之證據有達到「釋明」的程度即可,並不需要達到「證明」的強度,因為暫時保護令並非終局的裁定,且被害人是在急迫危險的狀況下,所以沒辦法強求在短時間內提出證據證明。然而,通常保護令則需有證據可以「證明」,舉證責任的強度上較暫時保護令來的嚴格。然而聲請人雖然應該就主張的事實負擔舉證責任,惟實務上考量聲請保護令的程序性質上為非訟事件,所以審理上來說,常以較寬鬆的自由證明法則來取代嚴格的證明。

最後,本案小美在尋求我們協助後,我們在第一時間,為小美爭取到了暫時保護令,作為第一步的保護,接下來我們於通常保護令的程序中,也積極地說明我們遭受到的監控、側錄是個長期、非偶發性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我們的努力下,也順利的為小美爭取到了通常保護令!

黃仕翰主持律師蘇庭萱律師

婚姻案件糾紛處理

參考法規:家庭暴力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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