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政府標案「湊三家」,有刑事責任嗎?

【為避免政府標案流標,找了其他廠商一起參與投標,會什麼刑事責任呢?】

【經驗分享】

依照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第一次招標的時候必須要有三家以上的廠商投標才可以進行開標,如果未達三家的話,就會流標,所以實務上,常常會有廠商為了要使標案可以順利開標,而找了其他本來沒有要投標的廠商進行投標,也就是俗稱的「湊三家」,這將會觸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的刑事責任,然而,會是屬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還是第5項前段呢?

「按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以施用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為其成立要件。所稱『詐術』,指足以使其他廠商或採購機關陷於錯誤之欺罔手段;所稱『其他非法之方法』,相較於同條第一項強制圍標罪之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等而言,當係指詐術以外,其他和平、非暴力之不法手段。同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妨害投標罪,則以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為其成立要件。但此係指單純之借牌投標情形,而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若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及借用他人名義之方式參與投標,藉以符合需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法定形式要件,並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自已該當同條第3項之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構成要件,應逕依較重之該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論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可供參考。

也就是說,依照法院的實務可知,第87條第5項是指單純借牌投標,但不及於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情形。而法院就「湊三家」行為認為是以彼此不為實際上價格競爭之方式,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而認為是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方法,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也就是本來應該會是無法開標的狀況,卻因行為人的湊三家行為而得開標決標,所以認為是屬於第87條第3項的行為態樣。

綜合以上,「湊三家」因為會影響開標發生不正確的結果,所以在實務上會論以較重之第87條第3項的詐術圍標之罪,所以大家在投標的時候還是要注意,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觸犯刑典!


黃仕翰主持律師蘇庭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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