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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
【公司治理中的協議控制-談阿里巴巴合夥人制度】
阿里巴巴公司的公司治理中,存在合夥人制度這樣的特殊制度,凡是進入到合夥人制度的合夥人,均受到所簽署的合夥人協議之約束,負有履行合夥人協議的法律上義務,此顯然可以有效強化法律的不足之處。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於1999年、2004年分別發布了公司治理原則,作為提供企業建立公司治理的重要參考,其後亦多次針對公司治理建立參考原則,譬如2015年新增強化機構投資人角色以及加強防範內線交易等。而我國法治上推動公司治理也不遺餘力,包括建置內部控制及強化資訊公開的各項機制,以及推動相關評鑑等等,積極提升我國的公司治理環境。
談公司治理,必須先了解公司治理的濫觴乃起源於企業的經營與所有分離現象,也就是企業所有者(股東)與企業經營者(董事)並非同一時,如何防免經營與所有分離所產生的人謀不臧,以及促進股東的長久利益。
對於我國一般非公開發行公司的公司治理而言,最重要法律依據為《公司法》,對於公司制度的選擇、股東會及董事會之運作、股份發行(包括如何發放特別股)、少數股東的保障、利益衝突之處理等等,均具有相當充足的制度存在。然而,制度之存在往往是為了服膺於特定目的或終極目標,而目的之不同,可能對應的手段或制度也未必相同。我國公司法為了增加企業營運上的彈性,近年來已經大幅度放寬以往較為僵硬的制度,使得公司法更富有彈性,甚至也推動了更多種類企業組織的選擇,譬如增訂閉鎖性公司、制定有限合夥法等,然而法律的自然成長未必跟得上靈活的商業實務,此時如果有必要建立更加彈性的企業內部制度,可以仰賴的作法是以協議控制的方式進行。
中國阿里巴巴公司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阿里巴巴公司除了具有通常的股東會及董事會外,還存在一個合夥人制度。企業內重要的管理階層會進入到該合夥人制度中,而合夥人運作的法律依據則是由全體合夥人所簽訂的合夥人協議,因此合夥人制度中的合夥人必須依照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協議義務,如有違反合夥人協議的情況,則也將具有相對應的違約責任。因此,阿里巴巴公司的企業運作除了要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外,對於必須額外地依照協議內容來進行,對公司治理而言,顯然可以透過更加完整的制度促進經營與所有分離所帶來的負面效果。 隨著企業的經營型態、業務模式、股東結構等之不同,可能單純公司法的保障已經足夠,但也可能需要更加充足的制度來保障商業上利益,則協議控制可能是一種可以考慮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