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刑事 | 違反內線交易 犯罪所得如何計算?

刑事訴訟 投資 內線交易 金融 犯罪所得


內線交易的定義


股票市場的利益浮動龐大,基於資訊平等與維護股票市場,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及相關法規,即有明文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受領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整體市場的公平交易,保障投資人權益。

內線交易的溝成要件,包含行為人主體必須要是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消息受領人或以他人名義買賣者,實際知悉重大消息,於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內線交易詳細請閱-證交法 | 違反內線交易怎麼辦? 內線交易的構成要件與刑責)


內線交易罪獲利的計算方法


內線交易罪一旦成立,如何計算內線交易罪獲利數額,多年來莫衷一是。如果有買賣成交股票,究竟到底要不要扣除大盤影響走勢?如果沒有成功賣出股票,獲利尚未實現,究竟是否算做內線交易罪的獲利?換句話說,關於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多年來爭議不斷。

最高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對此有做出統一法律解釋,認為:證交法所規定之內線交易罪,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計算方法,應視行為人已實現或未實現利得而定。前者,以前後交易股價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實際所得法」);後者,以行為人買入(或賣出)股票之價格,與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收盤平均價格之差額,乘以股數計算之(即「擬制所得法」)。計算前項利得之範圍,應扣除證券交易稅及證券交易手續費等稅費成本。

從內線交易罪之立法目的而言,既著重「避免犯罪者不當享有犯罪所得」苟行為人獲悉內線消息而買入(或賣出)股票,股價上漲(下跌)之增益(避損)也在犯罪既遂之後,如認應扣除消息公開之前及公開之後,因市場因素所產生之增益(避損),無異使行為人「不當享有犯罪利得」,豈非與立法目的背道而馳。且不論是法律文義或是立法理由,均未揭示股票「價格漲跌之變化幅度」,須與「重大消息」之公開,具有因果關係,故法院於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自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

因此,依照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在計算內線交易犯罪利得時,即便依照大盤走勢有所關聯及影響,但完全無需考量影響股價漲跌之經濟或非經濟因素,不過仍需聲明法律明文禁止內線交易,民眾務必審慎評估,切莫因小失大,若有遇相關法律爭議問題,建議諮詢相關專業的律師。
 

參考資料: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立即諮詢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