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 配偶在監服刑中,我要怎麼離婚?

家事訴訟 在監服刑 離婚

離婚往往需要經過一段繁雜的程序,當其中一位配偶因某些原因身陷囹圄在監服刑時,離婚的問題就會變得更加複雜,到底另一半在監獄中,還有沒有辦法可以離婚呢?離婚的程序上又要怎麼處理?關於這個問題,其實不外乎還是以協議離婚或是裁判離婚的方式進行!

 

配偶在監-雙方協議離婚

 

若配偶同意離婚,那一樣是雙方簽署離婚協議書後,辦理離婚登記。

比較特別的在於,因為一般協議離婚在雙方離婚協議書簽署後,還需要偕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但於監獄服刑的受刑人顯然沒有辦法偕同進行戶政的登記,所以在監服刑的受刑人除了離婚協議書外,還需要多準備下列兩份文件:

  1. 在監委託書:用以委託第三人得以進行離婚登記,需由受刑人簽署後,讓監所之長官確認並加蓋指紋核對章。
  2. 在監證明書:由受刑人於監所內進行申辦。

上述文件完成後,由受刑人之委託人及夫妻之一方,帶齊離婚協議書、在監委託書、在監證明書後,於辦公時間內至任何一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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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監-裁判離婚

 

然而,以上程序為在監服刑之配偶同意離婚之情形,如果在監服刑之配偶不同意離婚,則仍然要以裁判離婚的方式來進行。

裁判離婚需有法定離婚事由, 離婚法定事由規定於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其中,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0款直接明定配偶如「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則直接為法定可以離婚之事由,夫妻之一方即可以此作為離婚事由,向法院提出離婚的訴訟,以裁判離婚的方式來達成離婚的結果。

只不過,在這條的適用上還需要注意民法第1054條尚有規定「對於第1052條第6款及第10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一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五年者,不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如果知道配偶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情事一年內,或者配偶遭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確定之情事發生後5年內,他方未以此作為離婚事由請求裁判離婚,則依照民法第1054條之規定,該等情事即不得作為必須離婚之事由,如果要提起離婚訴訟,還是需要有其它法定事由或者運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之概括事由來加以補強,才能達到裁判離婚的結果喔。


參考資料:民法-離婚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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