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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屬精神狀況欠佳,想賤賣家產怎麼辦?
【親屬精神狀況欠佳,想賤賣家產怎麼辦?】
本所當事人甲之弟弟乙好大喜功,長年沉迷酒店,甚而吸食毒品,每日精神狀況欠佳,以致於其所繼承之遺產現金已花費殆盡,如今歪腦筋動到其名下祖厝持分,想將祖厝持分出售變現,本所當事人甲無奈心寒之下,聯繫本所,並委任本所協助阻止敗家子弟弟任意出售祖產。
【精神狀況欠佳,出售財產有效嗎?】
依據民法第75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意即若限制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20歲以下)或完全行為能力人(20歲以上成年人,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係於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情況為法律上意思表示時,此時因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所為,從而無法確認其法效意思,亦可能損害其法律上權益,因此民法特別針對此類情況,給予等同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無效之相同效力,然而,由於此類訴訟需要舉證其為意思表示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此部分實務上較難以舉證。
【那該怎麼一勞永逸呢?】
關於因具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而無法為意思表示者,民法制度上設置監護宣告制度,也就是過去的禁治產,依據民法第15條規定,受監護宣告之人,為無行為能力人,從而,受監護宣告人日後縱然精神狀態恢復,如其尚未經法院撤銷監護宣告,則其意思表示仍然無效!本所綜合分析乙之狀況,建議本所當事人甲向法院對乙聲請監護宣告,以避免後續乙又任意賤賣祖產,並且保護乙免於其財產遭人任意取得!若家族中有此狀況的好朋友,請趕快與我們聯繫,德益關心您家族的祖產安危!
黃仕翰主持律師、呂紹宏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