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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從小父親就沒有盡到父親的義務,我還需要扶養父親嗎?
小華的父親自小華小時候就因為多次涉犯吸毒等等刑事案件,而頻繁出入監獄,甚至潛逃外國,而致音訊全無。也因此小華從小對於父親幾乎沒有印象,而由母親一人拉拔長大,誰知道,小華成年後,突然有一天久未謀面的父親竟然找上門來,要求小華給予生活費,小華可以拒絕嗎?
在華人社會中,子女孝敬父母是天經地義的事情,畢竟父母花了許多心力將子女拉拔長大,那在子女成年後、父母老年無法靠自身能力養活自己時,子女有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也是自然之理。在我國民法第1114條第1款、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即有規定,「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原則上在父母有受扶養的需求時,子女應該要負擔扶養的義務。
然而,在某些狀況下,這樣的觀念可能會受到挑戰,例如:父母根本沒有善盡扶養義務、父母虐待子女等等,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仍然要求子女要扶養父母,其實會有點說不過去,而有不公平的情事,也因此,民法也針對這樣的狀況在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明文處理: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規定父母如果有虐待子女、或不扶養子女等等情形,造成由子女負擔扶養義務會顯失公平的情形時,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扶養義務 ;情節重大者,甚至可以免除扶養義務。
所以,在本案中,雖然小華是父親的兒子,在父親沒有辦法養活自己的時候,應該要負擔扶養的義務,然而如果小華可以證明父親從小根本沒有扶養自己,那麼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1118條之1的事由,來向法院請求減輕甚至免除對自己父親的扶養義務。
黃仕翰主持律師、蘇庭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