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上公司經理人應實質認定

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職司公司業務的決策、監督及執行,最有機會獲取公司機密及監管資產,倘利用其職務遂行不合營業常規或不合理交易,或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侵占公司資產,將嚴重影響公司及投資人權益。且其係立於受任人的地位,本應忠實執行業務,自不得利用內線消息、違背其職務圖謀私利或侵占公司資產。

然而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均未明文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定義,實務上除可從任命程序、公司登記等客觀事實做為認定基礎外,尚應從立法原意作整體觀察,以有無參與公司決策、接觸公司機密消息、或實際監管、調度公司資產實權等具體內容作為綜合判斷;換言之,證券交易法關於「經理人」之範圍,不宜受限形式經理人之概念,應採實質認定之標準。

<黃仕翰律師、陳俊翔律師、黃匡麒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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