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之擴大沒收

民國105年間,台灣兆豐金控旗下兆豐銀行紐約分行涉及違反美國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等規定,遭到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以「疑似洗錢交易未申報」,重罰1.8億美元,並被要求設立一個獨立的監控機制以免觸犯紐約的反洗錢法律,在台灣引起震撼。該案過後,台灣政府就積極推動各項洗錢防制工作。

沒收新制上路後,洗錢防制法亦有所修正,舊法時沒收範圍僅能沒收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的利益,縱使檢警查獲與洗錢案無關,但與其他違反行為有關且無合理來源的財產,亦不能沒收;新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8條:「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罪,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前項規定以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意指未來檢警查獲集團性、常習性洗錢行為,又查獲其他來路不明的不法財產,則可擴大沒收違法行為所得,除非犯罪嫌疑人能夠提出證明收入合法才能返還。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謝依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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