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集團犯罪 不是賣毒賺的錢可不可以沒收?

隨著沒收新制上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亦有修正,其中第19條第一項從「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財物,均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修正成「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修正呼應沒收新制中,不限於犯罪行為人之物亦得沒收。

實務上常見的毒品案件多具有集團性,因是集團犯罪,分工細膩,常切斷證據連結,造成檢方追訴不易, 法務部亦提出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方向,欲增訂「擴大沒收」條款,也就是說,對於集團犯罪的毒販,只要有事實可以證明其資產是來自「其他」違法行為,而非僅是來自「這次」的販毒所得,檢察官可以「擴大沒收」查扣其所有資產。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謝依庭法務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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