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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三)休息日
本次勞基法修法的最大重點便是休息日規定,作為一個勞基法中的新概念,休息日有若干基本性質: 1.原則放假,經勞工同意即可上班2.休息日上班視為加班,計入每月加班時數3.休息日加班費用較平常日加班高。4.單周內之休息日可經勞工同意後挪移。
而其中最令人困擾的休息日工資計算方式,說明如下:休息日上班前2小時,每小時薪資為平日每小時工資,再加給1又3分之1,須注意的是,原定休息日之工資亦須同時給付,故實際上,若勞工平日每小時工資為100元,則休息日加班前2小時,僱主每小時應給付薪資為233元;超過2小時部分,則加給1又3分之2即267元。
再則,勞基法規定休息日加班,未滿4(8、12)小時以4(8、12)小時計。故若僱主要求勞工於休息日上班2小時,事實上僱主應給付233×2+267×2=1000元。
惟上開高額加班費在勞工同意之前提下,即可換為補休,但目前補休之時數究竟應為1:1,或是按加班費比例計算,勞動部仍未有定論,由勞資自行協商處理,此即有規範之保護漏洞。
以下皆為現行法下合法的休息日安排方式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周仕弘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