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創產業與現行法規之衝突

在近期,UBER是否合於我國法令之爭議屢屢出現,目前交通部公路總局認定UBER司機違反經營汽車運輸業而有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8條規定,認為應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舉發,處以罰鍰與吊扣牌照。

而UBER司機則多以自己非事業體,而且只是偶而載客並未反覆實施等,抗辯並未違反汽車運輸業之定義。

然目前法院多數認為:「公路法第2條第14款所謂『事業』,並未排除自然人,而所謂『營業』,本質上固具有反覆性與繼續性之特徵,惟如依整體客觀事實觀察,當事人確有反覆實施之意圖,縱僅被查獲一次,仍不影響其為營業行為之認定。」因此仍然認為交通部公路總局之認定合法。

參考資料: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判字第 264 號行政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判字第 236 號行政判決

(黃仕翰律師、蔡皇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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