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囤積口罩、酒精,違法嗎?
老丁聽聞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下稱新冠肺炎)covid-19肆虐,乃四處大量購買口罩、酒精儲存,因恐慌害怕未來數年間需要時有所不足,遂將祖厝田地、山屋改建倉庫,全部用來儲存購買的滿滿口罩、酒精。不料,一日竟有衛生主管機關人員前來調查,老丁無奈喊冤自己又沒有拿出去賣,也沒有刻意哄抬價格的行為,哪無牟取暴利的意圖,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囤積物品vs刑法、傳染病防治法】
按刑法第251條規定「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以強暴、脅迫妨害前項物品之販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第一項物品之交易價格,而散布不實資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傳播工具犯前項之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次按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成立期間,對主管機關已開始徵用之防疫物資,有囤積居奇或哄抬物價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又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或其他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行政院業於109年1月31日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衛生福利部亦同日依傳染病防治法54條第1項規定,徵用國內業者生產的上開口罩,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3月18日公告將醫藥口罩、N95口罩、額溫槍與酒精,酒精包藥用酒精與防疫酒精酒精列入防疫物資!是以,老丁所購買囤積的口罩及酒精若符合上開公告之標準,且有抬高交易價格牟利的意圖者,將涉犯刑法第251條第1項第3款之哄抬、囤積商品牟利之罪或傳染病防治法第61條之囤積、哄抬防疫物資之罪。
本件老丁雖無抬高交易價格牟利的意圖,也可能成立「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應市銷售」而違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規定,最高可處五年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不可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