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股票不付錢會被抓去關?違約交割的刑事責任!

【違約交割的刑事責任】

近日股市上下震盪,110年5月11日至14日連續4個交易日走跌,5月12日更創下盤中最大跌點1417.86點,這幾日的違約交割金額也暴增,從12、13日的9000餘萬元,於14日大幅暴增至3.16億元,創下歷史違約交割的新高紀錄,其中以陽明海運(2609)的違約交割金額最高,高達1.03億元,而違約交割在證交法上會有什麼樣的刑事責任呢?

首先我國交易制度目前為T+2制度,投資人要在成交日(T日)起算的次二個營業日(T+2日)上午10點前,在交割帳戶內準備足夠的金錢扣款來完成交割程序;如果在這一天,銀行扣不到投資人股款,或是交割帳戶內的餘額不足,就會發生「違約交割」的情況。

如果違約交割,按照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以及同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也就是投資人不得違約交割,如果違約交割就會有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是證交法上的重罪。

【扣不到款,就一定會處罰?】

違約交割按照證交法的條文規定可知,構成要件可以粗分為三,第一是要違約交割(沒錢可以扣款),第二要影響市場秩序,第三是主觀上不罰過失所以要有犯罪故意,而這些構成要件怎麼解讀,我們來看最高法院的說法。

按「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所謂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須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始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處罰。而所謂「足以影響市場秩序」,應依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視其具體個案情形,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之意見,以為認定,並非所有違約交割均應負該條刑責。」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27號刑事判決參照。

又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之違約交割罪,係指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而言。倘行為人主觀上明知自身並無資力,仍對於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致於成交後無法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即有該罪之故意。無論行為人目的係意在賺取股票漲跌價差或為拉抬特定股票之股價而買賣,或意圖拉抬、壓低股價而連續以高、低價買賣股票,均不影響行為人對於違約交割罪之犯罪故意。」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269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按照最高法院的見解可以知道,並不是任何違約交割都會構成犯罪,客觀上有違約交割的情況發生後,還必須要「影響市場秩序」,影響市場秩序仍然要觀察實際報價數量、金額之多寡,並參酌證券主管機關(即金管會)之意見,視具體個案情形而定。

接著再審查主觀上有無故意時,可以透過是否明明無資力卻仍然要下單,是否有賺取價差、是否要炒作特定股票或是壓低特定股票,都不影響主觀上犯罪故意的判斷。

至於您所遭遇的狀況到底有無客觀上影響市場秩序,或是主觀上的犯罪故意,就要個案認定,亦即在經過與律師討論確認後,向檢察官或法院澄清客觀上並無達到影響秩序的程度,並說明是透過哪些事證去認定主觀上無犯罪故意,以避免只是無意間沒有繳納股款,卻遭逢刑事訴訟追訴的壓力。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益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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