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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中第29條第1項及第29條之1等規定,禁止銀行以外之人經營收受存款業務,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等類似收受存款業務之行為。然而,法律規定之文字並不明確,究竟該如何解讀才
大法庭制度於民國108年實行,其主要功用乃在同一法律見解,而我國第一件大法庭的案子正是常見的詐騙集團車手的案件,屆時裁定出爐後,落實於刑事審判中,應該會有諸多的案件受到影響,讓我們來看看這一件案件的法
Q:場所管理人依消防法及回收管理手冊等規範,依法應設置滅火器設備,倘若場所管理人未依上開規範設置滅火器設備,卻遭逢他人蓄意縱火致生第三人受有損害者,第三人得否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規定,向場所管理人
社會逐步進步也相對地會帶來文藝創作的相應發展。然而,我們知道文化的發展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逐步成長的,如果要追究有誰可以完全地、沒有任何參考地創作出沒有任何參考依據的終極原創性作品,應該是非常少的。舉例
被害人堅持說我有罪,我就有罪嗎?指認應遵守之法定程序 小美因為被被害人指認為車手,而被起訴為詐騙集團一員,並被控涉犯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然小美根本沒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記載擔任
科技的快速發展與進步,帶給社會有別於以往的新形態商業環境,而新型態的商業環境也使傳統上僱傭關係的認定面臨了全新的挑戰。傳統上,我們去一間公司朝九晚五的上班,服從公司主管的指揮,每月固定領取薪水等,這是
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時有耳聞家人、朋友因避稅、增加帳面資產、甚至躲債等理由,將名下財產過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若嗣後發生後者對該財產做出抵押、變賣等處分行為時,是否合法有效呢?例如:借名人甲(原所有權人
與朋友間有商務合作的需求,除了彼此分配工作範圍、負責的項目、以及利潤分配等等議題,在法律上究竟該選擇什麼樣的制度來進行,是最根本且重要的課題。
近年來因房市交易熱絡,預售屋交易市場也水漲船高,然而,在每一份美輪美奐的預售屋廣告宣告單及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實有諸多消費者預想不到的狀況,造成衍生日後交屋時為數眾多的紛爭,其中常出現的紛爭就是二次施工
小華小明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玩伴,算一算也認識數十年了,從學生時代一直到出社會工作,不時就會時常聯絡,這天小華開口說最近手頭很緊要向小明借錢,小明心想雖然自己經濟上還算過的去,尚有餘欲可以借錢給小華,而且
Q: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為被保險人,雇主應為其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依勞保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