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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堅持說我有罪,我就有罪嗎?指認應遵守之法定程序 小美因為被被害人指認為車手,而被起訴為詐騙集團一員,並被控涉犯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然小美根本沒有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所記載擔任
科技的快速發展與進步,帶給社會有別於以往的新形態商業環境,而新型態的商業環境也使傳統上僱傭關係的認定面臨了全新的挑戰。傳統上,我們去一間公司朝九晚五的上班,服從公司主管的指揮,每月固定領取薪水等,這是
一般人於日常生活中,時有耳聞家人、朋友因避稅、增加帳面資產、甚至躲債等理由,將名下財產過戶登記在他人名下,但若嗣後發生後者對該財產做出抵押、變賣等處分行為時,是否合法有效呢?例如:借名人甲(原所有權人
與朋友間有商務合作的需求,除了彼此分配工作範圍、負責的項目、以及利潤分配等等議題,在法律上究竟該選擇什麼樣的制度來進行,是最根本且重要的課題。
小明與小美結婚數十載,兩人於各自工作領域都發光發熱,小美更是展現巾幗不讓鬚眉的氣勢,於多起國內外大型企業併購案中均扮演至關重要之要角,然而小明卻隨著時間起了貪念,漸漸的希望從小美口中提前知道些什麼,好
近年來因房市交易熱絡,預售屋交易市場也水漲船高,然而,在每一份美輪美奐的預售屋廣告宣告單及預售屋買賣契約中,實有諸多消費者預想不到的狀況,造成衍生日後交屋時為數眾多的紛爭,其中常出現的紛爭就是二次施工
小華小明是從小一起長大的玩伴,算一算也認識數十年了,從學生時代一直到出社會工作,不時就會時常聯絡,這天小華開口說最近手頭很緊要向小明借錢,小明心想雖然自己經濟上還算過的去,尚有餘欲可以借錢給小華,而且
Q:按民法第188條:「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
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為被保險人,雇主應為其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依勞保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
Q: 大寶因涉嫌販賣海洛因予二寶,遭警查獲並移送檢察官偵辦,在該案偵查期間,承辦員警另依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合理懷疑大寶於民國107年1月1日有販賣海洛因予三寶之行為,遂通知大寶前來接受
「老王居住在台北某大樓的五樓,對門的住戶持續在每天晚間八點開始發出噪音,造成老王根本睡不著。老王曾多次請求台北市環保局進行測量,但每次測量的結果均比管制標準要求的噪音音量分貝低大
小華承包小明所發包之工程,負有完成工作物之義務,然而,定作人小明對於因可歸責於承攬人小華之事由,導致工作發生瑕疵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