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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稱「勞保條例」)第6條及第10條規定,雇主為投保單位,勞工為被保險人,雇主應為其勞工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有關保險事務;又依勞保條例第14條及第14條之1規定,勞工月投保薪資之申報係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