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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 | 特休怎麼計算?
台灣勞工的權益受到勞動基準法的嚴格保護,其中特別休假是勞工尤其關注的福利之一。其立法的初衷是為了保障勞工的休息權和提高生活品質,以回復勞動力。到底特休的天數如何計算?如果特休未休完,又如何該換算成錢呢?
特休的法律規定
在台灣,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了特別特休(下簡稱特休),即勞工在同一雇主下持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依年資給予的假期。 又勞動契約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當然特休天數的計算、是否可以將未休的特休天數換成金錢,以及離職時特休天數的處理方式,法規可能會有所變動,因此勞工應留意最新的勞動基準法修法與規定。
特休的計算方式
週年制
週年制下的特休天數從勞工的「到職日」開始計算。不論勞工是在哪個月份或日期開始工作,只要累積工作滿6個月,便可享有3天的特休。這種計算方法對勞工而言既簡單又明確,且極少引起爭議。
舉例來說,如果勞工的到職日是12月1日,那麼至隔年6月1日起,勞工即有3天的特休。
曆年制
雖然以勞工計算上週年制較為方便,但因為每位勞工的到職日不同,相對於公司來說就會比較麻煩,所以以固定期日區間最為計算的曆年制,過去廣受各公司行號的喜歡,多數企業會以每年的1月1日至年底的12月31日作為區間計算,再針對勞工們不同的到職月份天數以比例換算成特休。
特休與年資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如不確定自己特休可以休幾天,也可以利用勞動部全球資訊網提供的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做計算喔!
特休根本休不完!
特休換算錢
如果我的特休休不完,可以換算成錢嗎?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有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計算方式則按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規定:本法第38條第4項所定雇主應發給工資,依下列規定辦理:一、發給工資之基準:
(一)按勞工未休畢之特別休假日數,乘以其一日工資計發。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三)勞雇雙方依本法第38條第4項但書規定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按原特別休假年度終結時應發給工資之基準計發。
特休天數的遞延
換成錢覺得還是有點可惜,可以將休假遞延嗎?別擔心!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但書也有規定,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簡單來說,只要經雇主、勞工雙方同意就可以將特休遞延到下一年且沒有限制遞延的次數,不過當該年終結前或勞動契約終止前,雇主還是應該將未休的天數折算成工資給付喔!
老闆可以拒絕給特休嗎?
依據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特別休假之行使,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未能協商或協商不成時,應以勞工指定日期為之,但雇主或事業單位有營運急迫上之需求,且另行安排特別休假期日對勞工並無顯著不利益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當勞工選擇特休日期時,此決定應由勞工自主設定,雇主無權拒絕給予休假,也不得強迫勞工預先安排全年的特休日程。然而,在工作中若出現迫切的需求,需要勞工到場時,雇主必須與勞工進行協商,只有在獲得勞工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進行特休日期的調整。
在這個快速變化的時代,特別休假(特休)不僅是勞工休息與充電的寶貴時間,更是平衡工作與生活的重要機會。作為勞工,我們應該積極了解自己的特休權益,並善用科技工具來管理和規劃我們的休假時間。企業透過高效的特休管理,不僅展現了對員工福祉的重視,也創造了一個更加和諧與生產力高的工作環境。 我們鼓勵每位勞工積極與雇主溝通,理解特休政策的細節,充分規劃和享受自己的休假。特休是您辛勤工作後應得的獎賞、權益,適當地休息與放鬆,將為職業生涯注入新的動力。 如果對於特休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幫助和指導,請不要猶豫,立即聯繫德益,德益將為你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支持。記住,合理利用特休,為自己的健康和幸福投資。讓我們一起創造更加美好的工作生活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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