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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販毒會判多少年?爭取緩刑還來得及!
社會中,毒品犯罪長久以來是一個嚴重的問題,涉及的法律和刑罰也非常嚴格。本文將探討販賣毒品的刑罰,以及在台灣面臨這種指控時可能獲得判緩刑的機會!
販賣毒品判很重嗎?
販賣毒品是一種嚴重的犯罪,根據不同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刑罰也有所不同。在台灣,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毒品最高甚至可能被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不過如果是經他人指使或欺騙,充當了轉交毒品的車手,這難道也算是販賣毒品嗎?到底怎樣算是販賣毒品呢?
販賣毒品的構成要件
主觀層面-意圖營利:
概念又稱「意圖營利」,簡單來說就是行為人到底有沒有想要以提交毒品這件事換取利益,實務上最好拿來判斷是否有意圖營利的方式,就是查看有無收取對價的金額,但販毒或轉交毒品的方式百百種,要確認是否屬於意圖營利的範疇,就要依個案事實,交由專業法律人員做判斷囉!
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判定意圖營利時具有一定的心證彈性。雖然大部分的法官可能會參考以上的事實行為來推定主觀犯意,但在某些情況下,證據可能不足以證明主觀意圖,那法院就可能會重新研判,改如轉讓毒品罪等罪責來進行論處。
客觀層面-販賣行為:
具體來說,行為人必須將毒品實際移交給買家,交易才會被視為已達成。簡單來說,就是毒品離開了行為人的實際控制範圍,「一手交錢一手交貨」,並且從此成為了買家的財產。
特別補充說明,若行為人未有收取價金,雙方並無存在對價關係,那也可能被視為「轉讓毒品」,這一概念的重要性在於,轉讓毒品的刑事責任較販賣毒品要輕。若在轉讓毒品的案件中,不幸遭檢警以販賣毒品起訴,那就需要經過訴訟的攻防處理救濟囉!
不同分級毒品的刑罰差異
不同種類的毒品將導致不同程度的刑罰。例如,較輕的毒品如K他命會受到較輕的刑罰,而嚴重的毒品如海洛因則會面臨更嚴重的刑罰。法律對於不同毒品的定義和刑罰標準會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有所不同,以下整理台灣常見的毒品分級及刑罰規範供參: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第二級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第三級 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常見還有K他命、FM2等)
第四級 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常見還有一粒眠、安定、煩寧等)
而販賣毒品的刑罰幅度並不是固定的,可能會因犯罪情節、毒品種類和數量等多種因素而變化。相關罰則參考如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各項規定:
- 第一級毒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毒品: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毒品: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毒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判緩刑的機會
儘管毒品犯罪的刑罰嚴格,但在某些情況下,被告人可能有機會獲得判緩刑。 緩刑的條件規定於刑法第74條,以下為一些可能影響判緩刑機會的因素:
投案自白
自首和坦白對於判緩刑的機會非常重要。如果被告人能夠自願投案自白,並且對自己的罪行坦認,法官可能會將這些犯後態度因素納入考慮,減輕刑罰。自首不僅表現出被告人的悔改態度,還有可能幫助警方打擊毒品犯罪,從而被視為對社會的貢獻。
犯罪情節的輕重
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將直接影響判緩刑的機會。如果被告人只是涉及小規模的毒品交易,而非大規模販賣,可能會有更高的判緩刑機會。法官可能會考慮毒品的種類、數量以及交易頻率等因素,來評估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
合作抓捕其他犯罪份子(供出上游?!)
如果被告人能夠提供有關其他毒品犯罪份子的重要情報,如供出上游,並且協助檢警破獲毒品案件,這也可能是獲得判緩刑的一個因素。合作打擊毒品犯罪顯示出被告人的積極態度,並且有助於社會的整體安全。這種合作不僅有助於減少毒品犯罪的影響,還可能為被告人爭取更輕的刑罰。
諮詢專業律師
面對販毒指控,被告人應當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律師將能夠根據具體的案情,為被告人提供適當的法律意見和建議。本所律師將幫助被告人了解他們的權益,為他們提供有效的辯護策略,並在必要時協助他們爭取判緩刑的機會。(有任何相關問題,也都歡迎點擊右下按鈕,傳訊諮詢本所喔!亦可來電02-2396-8396 律師線上即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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