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 | 合法遺囑要怎麼寫?遺囑的效力多大?

合法遺囑  遺囑種類  代筆程序
遺囑,可以確保財產在身後按照立遺囑人的意願進行分配,在這個意識抬頭的現代社會,有越來越多人理解預先安排規劃自己身後財產的重要,而在千辛萬苦立完遺囑後,你確定這份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嗎?合法的遺囑該怎麼立?遺囑的效用又有多大呢?
 

法律上的繼承順位是如何規定的?

 

談撰寫遺囑前,我們首先要了解法律上所規定的基本繼承順位。繼承順位是指在沒有遺囑或其他約定的情況下,遺產(財產)依照法規將如何分配。如果立遺囑人有特定的意願或要求,這些要求通常才需要利用遺囑明確表述,確保得以實現立遺囑人的分配意思。

民法規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

配偶的部分則規定於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繼承的篇章篇幅大,以上只是單說明法規上的基本繼承順位,往後德益將針對其他繼承上常見問題,多跟民眾分享處理方針。

特留分

「律師!我兒子真的很不孝,可不可以一毛錢都不讓他分到?」

立遺囑前,律師都要與立遺囑人先討論過遺產的分配,而遺產分配會議中最常遇到的提問就是遺產是否可以一毛都不給?法律上我們為了保護所有的繼承人,不讓特定一位繼承人因為收到偏愛,而獨佔繼承的權利(如傳統社會中的傳子不傳女),是以誕生出了特留分的制度,所謂的特留分,就是指法律所保障每一位繼承人最低一定可以繼承到的遺產比例。基本上那怕是立遺囑,都只能確保讓對方只能拿到特留分,而不是全然無法繼承,除非該位繼承人符合法律上規定的喪失繼承權喔!

 

遺囑的種類

 

說明了那麼多繼承的基本概念,該來分享一下遺囑的種類啦!民法上對於遺囑的種類,總共分為以下5種:

  1. 自書遺囑:顧名思義,自己寫遺囑,需要特別留意的是必須從頭到尾由立遺囑人「親手」撰寫,電腦繕打等方式都不合規定,且須留有簽名及立遺囑日期,其條件嚴苛,風險較高,建議立遺囑前先找相關專業的人士諮詢過。

  2. 公證遺囑:透過公證人公證遺囑,其公證的意義在於「證明有這份遺囑存在」,同理,有關遺囑內容的適法性,公證人不一定會審查過,相較自書遺囑爭議性較低,但立遺囑的內容如不合法規,該條亦可能無效喔!

  3. 代筆遺囑:目前實務上最常見的立遺囑類型,通常多為律師協助代理,在立遺囑前,律師會先詢問立遺囑人的意思,並按照其意思完整代筆書寫遺囑,由於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會全程參與協助撰寫,如遺囑有任何風險或疑慮,都可以馬上提供相關意見。

  4. 密封遺囑:立遺囑人將親手寫好的遺囑封入信封,並在彌封處上簽名,最後找公證人證明遺囑的存在,是立遺囑人死亡前不希望讓他人知道遺囑內容,進而演化出的特殊類型,實務上並不常見。

  5. 口授遺囑:同密封遺囑,亦為實務上不常見的特殊類型,指在立遺囑人突有生命危險或其他急迫狀況時,以口授方式指定兩位以上之見證人見證並記錄,且需要其狀況無法使用其他四種立遺囑方式的時候才可為之,爭議性最大,風險也最高。
     

合法的代筆遺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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