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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立的遺囑也有爭議?
【最高法院法官寫的遺囑都有爭議,連司法院大法官都挨告】
近期有新聞引用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737 號刑事判決,被告其中一人是前司法院大法官徐璧湖,事實源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張仁淑,臨終之前罹患肺癌第四期,入住安寧病房多時,因唯一尚存的孩子即本件的自訴人,因長期滯留美國不歸,張仁淑法官為處理遺產,乃自立遺囑,並指定被告2 人為遺囑執行人,其中一位遺囑執行人就是徐璧湖大法官,張法官的兒子乃控訴前大法官徐璧湖變造遺囑,在張仁淑法官死後用張法官的提款卡領錢,而涉犯偽造私文書罪,法院判決無罪確定,全案定讞。
【張法官寫的遺囑有效嗎?】
本件張法官選擇的遺囑形式是「自書遺囑」,依據民法第1190條規定,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而法院認定本件遺囑文件原本共3 頁,經自訴人之母張仁淑親自書寫,並親簽姓名、記明日期,該遺囑文件原本自為真正,因此本件張法官依其法律專業所自書之遺囑,有效。
【為什麼會有這個糾紛?】
張法官擔任法官超過40年,其所自書之遺囑效力當然沒有問題,然而,本件糾紛的問題在於自書遺囑是自行撰寫後封存,原則上僅有立遺囑人自己之簽名,並無見證人與公證人從旁證明其效力,因此實務上時常爭執該遺囑之真實性,另一個有名的例子就是長榮集團張榮發董事長的自書遺囑,即便後續法院判決肯認其效力,但訴訟過程不僅曠日廢時,更因遺囑文書,非常注重法律格式要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現遺囑無效的窘境,不可不慎。
【那我該怎麼寫遺囑?】
依據民法規定,遺囑的方式共有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以及口授遺囑,然而,每種遺囑所要求的格式都不太一樣,所以還是建議撰寫遺囑時,尋求律師的協助,比較能防堵後續爭議,而我們德益撰寫遺囑的方式跟其他事務所比較起來,不僅特別,又更加仔細安全,如果有撰寫遺囑需求的好朋友,請趕快與我們聯繫喔!德益法律事務所關心您的身後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