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契約的營業稅爭議

【合建分屋時,互易營業稅由何人負擔?】

隨著都市更新與土地開發利益龐大,實務上經常出現地主提供土地、建商負責完成興建,合建完成再分配房屋給雙方,亦即所謂「合建分屋」的合建類型。而這樣的合建類型,應由何人繳付「營業稅」呢?

首先要來討論營業稅法的相關規定:
營業稅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一、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以及第32條第2項的規定:「營業人對於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應內含營業稅。」再看到大法官釋字第688號說:「依營業稅之制度精神,營業稅係對買受貨物或勞務之人,藉由消費所表彰之租稅負擔能力課徵之稅捐,稽徵技術上雖以營業人為納稅義務人,但經由後續之交易轉嫁於最終之買受人,亦即由消費者負擔。」

因此按照營業稅法跟大法官釋字的意旨,是指消費者買東西的時候,就會將包含營業稅在內,繳納一筆價金給營業人,而營業人會再將營業稅轉交給稅捐機關。也就是說,法律上的納稅義務人是「營業人」。最終負擔者是「消費者」。舉例來說,我們在超商買了一個便當105元,其實就已經包含營業稅在內,也就是說100元是給超商的錢,5元是超商已經幫消費者轉交給國家稅捐機關的營業稅。

而這樣的觀念,套用到司法實務對合建契約的情形,會是怎樣的解讀呢?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74號判決認為:「惟77年5月27日修正公布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已將營業稅之計徵,由「外加型」改為「內含型」,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之定價,已內含營業稅,不另加徵5%營業稅。陳春美係於93年10月1日簽訂系爭協議書而受讓余運奎關於系爭合建案之權利義務,自應適用修正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則明緯公司開立統一發票予陳春美,已內含原應向陳春美收取之營業稅在內,系爭契約僅約定房地互易所應負擔之稅捐,應依政府法令規定辦理,並未約定營業稅應由陳春美負擔,明緯公司自不得再請求陳春美負擔營業稅。且徵諸明緯公司計算本件營業稅係以興建合建房屋之營建成本、加計購地成本、補貼分屋地主成本等據以計算陳春美選定房屋之價額,即該價額中已包含陳春美所互易之土地價額在內,如令陳春美繳納營業稅,亦非合理。」有部分司法判決認為地主提供土地的時候就已經包含了營業稅在內作為對價。其他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2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842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276號判決都是類似的見解。 但相對的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224號判決卻也認為「又依營業稅法之規定,納稅義務人雖為營業人即被上訴人,但按諸前開說明,被上訴人得向上訴人收取,上訴人執依營業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及稅單名義人均為被上訴人,本件合建分屋之營業稅,不應由其負擔云云,並不足採。本件系爭建案上訴人分得房屋之總價為2,622萬1,314元,加計5%營業稅為2,753萬2,380元,有被上訴人開立之統一發票在卷可稽(原審卷(一)第156頁),被上訴人已依規定申報營業稅,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萬華稽徵所99年7月9日財北國稅萬華營業字第0990008549號函在卷可查(原審卷(一)第192頁),上訴人就上開金額,並不爭執,又依系爭契約第10條第1款約定:「甲方(即上訴人)應於正式接通水電,並自乙方(即被上訴人)通知交屋日起七日內付清依本約約定應由甲方負擔之稅費及房屋及車位差價退補款,並憑乙方發給之交屋證明單,辦理交屋手續。」(原審卷第15頁),本件系爭建案已興建完成,被上訴人亦將上訴人應分得之房屋移轉登記並交付上訴人,則被上訴人依上開約定,請求上訴人給付營業稅131萬1,066元,即屬有據」認為地主仍應該要額外支付營業稅。

其實細究相關判決,可以知道仍然要回到契約的文字來解釋合建契約的真意,如果能證明兩造當初有約定合建營業稅是由何人負擔,就會依照契約合意的真意來判斷。

例如本所德益法律事務所律師團隊協助當事人取得勝訴判決的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1號判決判決就指出「惟營業稅之本質雖屬間接稅,屬預期可以轉嫁之租稅,納稅者可透過交易行為,將稅負移轉給最後購買者或消費者負擔,然本件兩造業已於系爭合建契約第10條第2項明確約定系爭營業稅款應由納稅義務人即被告負擔之意旨,即已明示不轉嫁予買受人即原告。再者,苟系爭營業稅款被告僅屬所謂『代(稅捐機關)收、代(原告)付』性質,應於系爭合建契約中明確約定關於營業稅被告僅屬『代收、代付』性質,實際應由原告負擔之意旨,而非如系爭合建契約第10條第2項之約定『由納稅義務人各自負擔』,否則實難認兩造於簽訂系爭合建契約當時確有形成關於將來被告遭課徵之營業稅,被告僅屬『代收、代付』性質,實際應由原告負擔之合意。被告此部分辯解,實無足採」

因此,合建營業稅的負擔仍然要回到合建契約中的文字,對於合建營業稅的香條款來判斷雙方締約當時對負擔營業稅人的真意,並整理證據與司法實務見解,透過狀紙的方式向法院說明營業稅應由何人負擔喔!


黃仕翰主持律師吳益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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