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 | 遺產稅應如何補申報?

遺產繼承 補申報 遺產稅

小德與小憶夫妻倆育有兩名子女,三十年夫妻生活,小德為了家庭經濟在外工作,小憶則在家操持家務、照料子女長大成人,家中財務由小德全權負擔,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一場大病小德意外過世,考量小憶老年生活會需要用錢,孝順的孩子們未經小憶同意,就偷偷為小憶主張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並向國稅機關申報遺產稅,小憶知道後,感動孩子們的孝心,又擔心孩子成家立業均需要用錢,拒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這下遺產稅應如何補申報呢?


 

遺產稅補申報的步驟


  1. 評估遺產總額:首先,需要對遺產的總額進行評估,包括但不限於房產、股票、銀行存款等。
  2. 理解法律規定: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的相關規定,確認補申報的條件和期限。
  3. 準備必要文件:包括遺產稅申報書、除戶謄本、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等。
  4. 提交補申報: 向稅務機關提交補報遺產稅相關文件與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核定通知書或繳清證明或免稅證明書)。
  5. 繳納補稅及利息:根據稽徵機關的計算,繳納應補繳的遺產稅及相應利息。

補申報之法規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且,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依本法第十七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經核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納稅義務人未於同條第二項所定期間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依法補徵遺產稅。前項補徵稅款,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原核定為免稅者,自核發免稅證明書之次日起算加計利息。」

依上開規定,若因小憶拒絕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納稅義務人無法於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除已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者外,應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加計利息補繳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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