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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地檢署已不起訴,為什麼駕照還是被吊銷?
【被指控肇事逃逸,地檢署已經給不起訴了,為什麼駕照還是被吊銷?】
本所近期有民眾前來諮詢關於被指控肇事逃逸,地檢署檢察官已經給予不起訴處分書了,但駕照仍然被吊銷,民眾對此十分不解!
【為什麼已經不起訴,還要吊銷駕照?】
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又肇事逃逸行為,除了為刑法所處罰外,亦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4 項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所規範,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規定,雖然刑事部分已經不起訴處分終結,但道路監理機關仍然行使行政處罰的職權!所以才會出現肇事逃逸行為在刑事法上不起訴,卻仍可依行政法規吊銷駕照。
【我該如何救濟?】
若當事人對於道路監理機關的吊銷駕照處分不服,由於是屬於人民與行政機關間,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的爭訟,從而應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道路監理機關的處分,而實體面上,此類訴訟中的爭點主要在道路監理機關對於當事人吊銷駕照的處分,是否有違適當性原則、必要性原則,以及衡平原則等比例原則事項。因此,如果有遇到類似狀況的好朋友請盡快與我們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