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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是對方全責!為什麼車損還要折舊?
【明明是對方全責!為什麼車損還要折舊?】
本所時常遇到民眾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後,雙方對於賠償金額爭執不下,尤其是常見到民眾在初判表及事故鑑定報告中沒有任何肇事責任,但對方針對財產損害部分認為要折舊,而財損數額經過折舊後,往往價差甚大,到底為什麼要折舊呢?
【為什麼要折舊?】
對於財損為何需要折舊這個議題,核心在於我國民法對於「回復原狀」的概念,由最高法院77年5 月17日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可以知道,所謂回復原狀係指回復受毀損前之狀態而言,至於自然折舊則不在回復範圍內,是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者,雖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即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可資參照。
【車損的折舊怎麼算?】
司法實務上對於車損折舊的計算,可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乃係參考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並以財政部公告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顯示,一般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進行計算,而維修工資因為是僱工進行施作,並沒有新品換舊品的問題,所以維修工資並不會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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