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 本票裁定的聲請與救濟方式

本票裁定 聲請救濟

絕大部分的債務在討回的過程中都免不了訴訟,為了方便且快速的協助債權人追回款項,於是本票裁定就出現了,到底本票裁定是什麼?本票該怎麼寫?本票裁定又該如何聲請呢?


 

本票要怎麼寫才不會無效呢?

討論本票裁定之前,我們先來了解一張合法且有效的本票,應如何寫。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寫就會無效!)

  1.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2. 一定之金額。
  3. 無條件擔任支付。
  4. 發票年、月、日。
  5. 發票人簽名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不寫也可以!)

  1.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
  2. 發票地
  3. 付款地
  4. 到期日(如沒有填載,那麼本票就視為見票給付喔!)

 

本票裁定是什麼?

如果當事人想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最關鍵的就是要先拿到「執行名義」,依據強制執行法第4條的規定,執行名義包含以下六種:

  1. 確定之終局判決。
  2. 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
  3. 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
  4. 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
  5. 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6. 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而本票裁定指的是債權人(俗稱債主)將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拿去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依照票據法第123條,這個裁定即可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執行過程中始能將債務人名下的財產查封、變價拍賣取償,使得債權人的債權可以獲得實現。也就因為本票裁定可以不用經過訴訟判決、直接成為執行名義,這也是本票最大的特點喔!

 

本票裁定聲請流程

  1. 撰擬並檢附證據(本票)提供聲請書狀至法院。
  2. 本票裁定經法院核發之後,當事人可拿著裁定至國稅局查調財產。
  3. 若對方於法定規定的期間內(十日),沒有聲請抗告,法院會給予「確定證明書」,之後就可以拿著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囉!

 

我又沒有欠他錢!莫名出現的本票,難道對方也可以直接聲請本票裁定且讓強制執行嗎?

收到本票裁定時救濟方法

  1. 提出抗告:收到本票裁定時,可以針對該裁定提起抗告,但抗告是針對該裁定或是本票形式上確實有重大瑕疵,例如該本票根本是一張無效票據時,提抗告才有用。
  2.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但當本票本身形式上沒有問題,可是那張本票根本就不是您本人所簽發的,該怎麼救濟呢?此時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提出事由及證據,來跟法院說明該本票是根本不是本人所簽發的(偽造)、或是被竄改過的(變造),或是該本票表彰的債權,早就因為什麼原因消滅了、或根本不存在,藉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來避免本人因為本票債權人聲請本票裁定而遭受到法院執行。

本票裁定作為解決債權問題的有效工具,其正確理解和運用對於保護您的權益至關重要。在這一法律領域,德益專業知識和實務經驗,隨時準備協助您應對相關法律挑戰。如有更深入的問題或需要專業意見,歡迎與德益聯繫。

 

參考資料: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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