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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送罐頭塔詛咒人家,被判刑?
【送罐頭塔詛咒人家,被判刑?】
近期有新聞摘引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簡字第 1015 號刑事判決,事實概述為一位高中畢業學生,因不滿班導師,,竟以罐頭塔方式,更附上「冤家陳同學敬輓」、「敬悼許老夫人仙逝」之輓聯、「致許毓珮」、「音容宛在」、「駕鶴西歸」、「西方極樂」等卡片,詛咒該名班導師,法院認為這名學生的行為,是明示是要老師去死!不得好死!使被害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判決成立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
【什麼是恐嚇罪?】
刑法第305 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且恐嚇也者,亦僅以通知加害之事使人恐佈為已足,不必果有加害之意思,更不須有實施加害之行為。
蓋恐嚇罪之判斷重點,實係在於被告之行為是否足以使人心生畏懼,致危害安全。至於危害通知之方法,亦無限制,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之。
【撒冥紙也算喔!】
實務上常常出現到仇人家灑冥紙的行為,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8 年易字第 1331 號刑事判決,是前男友到女友家外撒冥紙,也被法院判決恐嚇危害安全罪,法院認為冥紙在民間習俗上係供往生者所使用,是該項祭祀用品於民俗觀念常隱諭、蘊寓「死亡」或「災噩」之意,則將冥紙撒在他人住處門外,勢致該他人心起將有遭逢「死亡」或難測「災噩」等厄運之虞之不安、恐懼感,不啻詛咒其去死或不得好死,客觀上亦足使一般人心生恐懼,所謂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本不以言詞為限,凡一切是以使人理解意思,而生畏怖之惡害通知皆可為恐嚇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