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天被逼聞牛糞,精神慰撫20萬!

有新聞摘引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字第 229 號民事判決,事實概述約為被告經營牧場,而牧場堆放牛糞並無隔絕措施,因此所產生的牧牛廢水、屎糞臭味排放侵入原告居家,每天被逼著聞牛屎糞味,使原告崩潰,故而向法院提起本件訴訟。

【民法對氣味、聲音的規範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793條規定: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本案法院的看法是什麼?】

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臭氣,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蓋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土地時,土地之財產權利本身縱未受到實際損害,然土地利用人之眼、耳、口、鼻等感官經驗受到氣味、噪音、光害等相類者侵入之危害,自具有一身專屬性,得與財產上利益有所區隔而具有人格利益,如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程度,自屬對於被害人之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有所侵害,其情節重大者,被害人自得依法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隔壁鄰居飼養動物有明顯異味,影響其睡眠狀況與情緒,反覆與鄰居溝通均無改善等內容,近期經歷生活環境變動,生活適應須花較長時間,焦慮度較高,經醫師診斷其確實因牧場之臭氣而有適應疾患。

堪認牧場所產生臭氣侵入原告所居住的土地,確實導致其精神、健康受損,侵害其居住安寧之人格法益,對其生活確實造成干擾,並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自得請求被告賠償因此支出之醫療費用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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