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的像陳雷,遭判侵權!?

近期有新聞引用了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147 號民事判決的案例事實,原告陳武雄為社會知名歌星,素以「陳雷」之藝名在演藝圈廣受歡迎。被告A先前曾未得陳雷同意而擅自仿冒「陳雷」名號或使用其諧音,從事演唱而獲取利益,據悉已十餘年之久。

經陳雷發覺、追究,被告A書具「聲明書」交給原告陳雷,載明:「允諾日後在公開演唱場合使用本名,絕不冒用『陳雷』名號或其諧音。如有模仿『陳雷』形象、服裝造型、舞台動作等方式,應明確表示不是『陳雷』本人。演出海報、標語及主持人介紹,均應表明本名,明確說明是模仿。以免觀眾誤會演出人就是『陳雷』。」

然而被告A仍然多次違反聲明書,因此陳雷便向被告A提告,雙方於調解程序達成調解,調解筆錄載明:一被告A願給付原告陳雷10萬元,…、二如被告A再有於公開場合穿著與原告陳雷相似服裝而演唱陳雷之歌曲,應給付陳雷每一次違約金10萬元。

接著,被告A又多次違反調解筆錄,於公開演出時穿著與原告「全身亮黃西裝、白色草帽、全白皮鞋」、「全身大紅西裝、白色草帽、全白皮鞋」之招牌服裝造型,演唱陳雷的「戀戀戀」、「慶團圓」、「媽媽的皺紋」、「往事就是我的安慰」、「隨緣」、「出運」等台語歌曲;演出次數總共多達8次。

法院認為,被告A有4次演出,因為主持人已明確表明其並非原告「陳雷」本人,難認被告A該次演出會對原告「陳雷」之姓名權、名譽權等人格法益造成何實際之損害。因此,被告A此4次公開演唱原告陳雷歌曲之行為,雖仍構成系爭調解筆錄第二條約定之違反,原告陳雷得據以請求被告A給付違約金,然法院認為此4次之違約金數額,皆應自10萬酌減為1萬元為適當,因此法院判決被告A總共應給付原告陳雷4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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