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獨自照顧老母親14年,跟其他兄弟要扶養費竟敗訴?

【獨自照顧老母親14年,跟其他兄弟要扶養費竟敗訴? 】

近期有新聞媒體,引用臺南地方法院 109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關於請求代墊養費的案件,事實大致上為聲請人A獨自扶養老母親14年,老母親生前平日生活費用都是聲請人A負擔,而其他兩位兄弟並無支應母親相關費用,因此聲請人A便要求其他兩位兄弟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聲請人A主張其他兄弟沒有付扶養費是不當得利】

聲請人A主張,由於老母親名下存款僅剩下5萬元,又沒有收入,是屬於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所以老母親的每個兒子,都應該要一起負擔老母親的生活開銷,但這14年來只有聲請人A一個人獨自負擔,而使其他兩位兄弟受有應支出,但卻沒有支出的利益,是屬於不當得利,因此聲請人A依據民法不當得利請求權,向其他兩位兄弟請求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地方法院為何駁回A的聲請?】

依據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簡單來說:立法者認為,在自己不能維持生活而且沒有謀生能力的前提下,才能請求其他親屬扶養,然而,在百善孝為先的觀念影響下,第1117條第2項規定,縱使直系血親尊親屬可以維持生活,而且有謀生能力,還是可以請求直系血親卑親屬扶養!

那這樣看來,本件老母親過世時郵局存款僅餘51,315元,聲請人A的主張似乎符合法律規定啊! 但地方法院引用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的見解,認為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的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而認為老母親名下除了自住房子外,還有一塊土地,總財產近500萬,所以不是不能維持生活的狀況,並沒有請求兒子們扶養的權利。

因此,由於老母親沒有請求兒子們扶養的權利,那就是沒有扶養費的問題,所以聲請人A請求其他兄弟返還代墊的扶養費並無理由,地方法院因而駁回聲請人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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