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現在竟然要分手?!

【以結婚為前提的交往,那分手怎麼辦?】

今天是2月14情人節,走在路上都充滿了粉紅泡泡,但是,實務上常發生情侶交往到最後,竟然對簿公堂的案例,尤其是在金錢來往的糾紛上,更是常見!

【情侶間金錢往來的法律關係?】

分手後的情侶雙方,關於交往期間金錢往來的法律關係怎麼定性,雙方往往爭執是贈與還是借貸,有的會主張情侶交往同居期間,難免有互相幫忙,而輪流付款或互相餽贈,是屬於餽贈或互利行為,並非借款,所以主張不需要還。

但另一方通常會主張在交往期間的金流,是屬於借貸,所以對方必須返還借款,至於甜蜜時所贈送的禮物,也會主張是「附負擔之贈與」,常見的說法是交往當時,雙方是以將來結婚後共同居住之目的 與被告結婚之前提,所為的贈與,那現在雙方已經走不下去了,所以主張撤銷贈與意思表示,請求返還!

【處理的癥結點是什麼?】

關於情侶分手後的金錢糾紛,不同於夫妻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問題,有所謂夫妻財產制度來做規範,所以原則上都是以一般民事法律關係來處理,那此時如何定性法律關係,通常都是各說各話。

例如,如果主張雙方關係是借貸,那借貸金額有無交付、金額多寡、借用期間、清償日、是否約定利息等等,都有舉證上的需要,但交往期間你儂我儂,就連是否確為借貸的意思都不明確的情況下,處理有其困難。

那當然還是祝福大家都能長長久久,永浴愛河喔!但如果真的有金錢上的糾紛問題,也歡迎向我們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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