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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解析(四)國定假日、特別休假
接著討論勞基法中規定的最後兩種全薪休假:國定假日及特別休假。
國定假日部分,本次修法並未就假日之內涵作變更,僅將原訂之19日,調整為與公、教人員相同之12日;惟過往勞動部因允許將本次被刪除之7天假挪移,故多數勞工僅在105年末因新舊法交替之銜接期間而曾短暫放假;實質影響應不大。
而國定假日之出勤規定原則和例假相同,必須有天災事變等特殊情形,並得勞工同意後始得於國定假日出勤,且工資應加倍、並給予補休。惟實務上,勞動部函釋允許將國定假日挪移至其他日休假,而於國定假日正常上班,毋須給與加班費及補休,故實務上國定假日之彈性遠大於例假。
法定之國定假日排班
合法挪移後之排班
最後來談特別休假,本次修法將特休之年資下修,凡任職滿半年者,即可有3日特休;滿一年者7日;滿2年者10日;滿3年者14日;滿5年者15日;滿10年者,每增加一年加給1日,最多30日。
與舊法比較如下:
而特休之出勤規定等同例假及國定假日;惟因特休可由勞工與雇主協商排定並可予以挪移,;且若該年度特休假未休完,亦可折算工資於年終發給勞工,故於四類假日中之運用彈性最大。
<黃仕翰律師、游弘誠律師、周仕弘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