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投資人閱讀銀行提供之相關交易資料後,可否即謂銀行已善盡相關之風險告知及說明

銀行在推介、銷售商品前,若已提供完整之書面資訊給投資人,但投資人卻在未能仔細詳讀銀行所提供的所有資料下,即決定承作相關商品。此時,銀行能不能主張因為其已完整提供相關書面文件,且投資人已在產品說明書或金融交易總約定書上簽章,而認為己方已經善盡相關之風險告知及說明義務了呢?

就此部分之爭議而言,或可以連動債為例,司法實務見解對此有相當大的分歧,有判決認為既然銀行已經充分提供相關資訊給投資人參閱,且投資人也在產品說明書或連動債契約上簽名或蓋章時,應可合理推斷投資人乃係在閱讀合約後方為簽名,此時銀行即可主張以善盡其說明或風險告知義(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金字第61號判決);相反地,也有諸多司法實務見解認為,不得僅以銀行已經提供書面資料,即認為銀行已經盡到相關之說明義務或風險告知義務,銀行更應確實就相關風險內容為說明,且應確保金融投資人已經確實了解該連動債商品可能遭遇之風險(如臺灣高等法院99年重上字270號判決)。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律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