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雜性衍生性金融商品(TRF、DKO)交易前之告知及揭露義務

首先,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第25條第3項規定:「銀行向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高淨值投資法人以外客戶提供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應充分告知該金融商品、服務及契約之重要內容,包括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揭露相關風險,上該說明及揭露,除以非臨櫃之自動化通路交易或客戶不予同意之情形外,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留紀錄。」因此可知,銀行於每一筆新承作商品前應有充分告知商品性質及揭露風險之義務。

惟銀行是否須於每筆交易前皆告知客戶相關風險或商品特性?若為肯定,違反之效果為何?

緣每筆金融商品交易皆係獨立契約,故銀行應分別對各筆交易對客戶為告知及揭露程序,此亦可參考自律規範第25條第2項第4款「提供予客戶之交易文件應以文字或情境分析說明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除賣出選擇權、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商品類型須逐筆提供文字或情境分析外,其他商品得以一次性之說明分析交易損益之可能變動情形」,亦可推知應逐筆說明商品內容。若未充分了解或未盡告知揭露義務,可能主張有契約不成立、侵權損害賠償等,此須依個案事證評估。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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