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 爭議應循何種程序處理? (1)

首先,投資人無法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處理TRF爭議,因為承作TRF的投資人依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必須是專業投資人,但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規範對象已明文排除專業投資人(第4條參照),故無法適用之;縱利用境外公司(OBU)承作,金管會2012年9月27日金管法字第1010070279號解釋函亦表明不適用金融消保法之規定。

所以,建議投資人應行申訴、調處、仲裁程序或民事訴訟,方能妥適解決紛爭,若另涉及刑事案件,投資人亦可備齊相關文件,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此本事務所設有TRF專業小組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參考資料:

金管會於105年12月21日再次邀集主要銀行代表與TRF自救會、自救聯盟召開協調會議,請銀行應積極配合與客戶妥適處理相關爭議,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並就105年9月30日前所發生之爭議案件,初步達成下列處理共識:

「 客戶要求評議、調處或仲裁,銀行不得拒絕;如有與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類似者(如:DKO、AKO),亦請銀行配合辦理。」

(主持律師黃仕翰、許峻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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