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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緝 | 收到傳票可以不到?被通緝會怎麼樣?
熙來攘往的街道上,小明無意間瞥見了報紙上的一張通緝令,上面竟然印著他的名字和照片。這份突如其來的通緝令,如同晴天霹靂,讓他從一名普通市民一夜之間成為了法律的逃犯。一時之間小明也無法反應過來自己是何時變成通緝犯的,唯一確定的是這個通緝令必須被撤銷,否則他的日常生活將永遠被這無形的枷鎖所束縛。到底通緝是什麼?被通緝的後果如何?
怎樣會被通緝?
「通緝犯」一詞,相信民眾一定不陌生,在各大報章雜誌、新聞中,常見警方於交通臨檢中抓到通緝犯,或民眾久居國外,回國後發現自己被通緝的案例,究竟怎樣算是被通緝呢? 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有關通緝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4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刑事訴訟法第86條:「通緝,應以通緝書通知附近或各處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遇有必要時,並得登載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告之。」
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第2項:「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之。利害關係人,得逕行逮捕通緝之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之。」
實務上,當一個偵查程序開啟,警方會先以「警局通知書」的方式來請被告到案說明、筆錄,案件如進入地檢署,檢察官亦會寄發「傳票」來通知被告到庭接受訊問,如於上述合法傳喚的狀況中,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那麼警方、檢察官就有權請法院核發「拘票」來對被告進行拘提,拘提未果,此時若足認被告有逃亡、藏匿或對案件有重大嫌疑,檢警就有可能會發布通緝。
但只有犯罪在逃的人才有可能被通緝嗎?其實不一定,若當事人因搬家等因素,住居所與通訊地址不一致,或其他類似情狀導致當事人未正確收到檢警的通知,就很有可能產生自己被告,甚至被通緝了也不知道的情況喔!
被通緝的後果
被告經通緝之後,所有的司法警察、檢察官、利害關係人等,都可以合法逕行逮捕,但也要記得通緝是因為被告多次合法傳喚後都找不到人,進而產生用以追查、逮捕被告的一種方式,不代表就等於該案件有罪、會被起訴、需要被關喔!
傳票與拘票
傳票的作用
很多當事人在收到傳票的時候都會很慌張地問:「律師!我收到傳票了!怎麼辦?我被告了嗎?我會被抓去關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在偵查、審判的程序中,法官、檢察官因案件進度,有時候會需要傳喚被告、告訴人、證人等到庭說明,此時發書面通知,即為傳票。 所以簡單來說,傳票就是一張通知你幾點幾分要到哪裡出庭說明的一張書面通知,只要按時到庭,無須過多的緊張害怕!但也要記得,如傳票上載明的時間,或臨時有任何狀況無法到場,一定要聯繫承辦的檢警,以避免後續拘提、通緝的風險。 另外也建議在開庭應訊前,可以找刑案專業的律師諮詢或陪同,比較能保全自己完整的權益。
拘票的作用
法院或檢察署為拘提被告到庭,而由法官或檢察官簽發之公文書,作為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7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一般來說,當被告經上面合法傳喚的程序,無故未到後,就可被拘提,以確保刑事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
意外發現自己被通緝怎麼辦?如何撤銷通緝?
當發現自己有被通緝的時候,可以聯繫該承辦的機關、書記官自行歸案,不過如有擔憂還是建議還是要請律師陪同,針對後續檢察官是否有考慮羈押等案件狀況,比較有完整且實質性的保障。
通緝相關的常見問題
人在國外,家裡收到傳票怎麼辦?
收到傳票,如果沒有按時到庭,幾次後就可能被拘提甚至通緝,但人就在國外怎麼辦?其實不用過多的緊張,傳票上都有該案件承辦書記官的電話分機,只要請國內親友致電說明狀況有律師協助,庭期通常都是可以配合延期或看法院、地檢如何討論處理喔!
撤銷通緝的成功率多高?
撤銷通緝的成功率高低依賴於案件本身的具體情況,需要個案判斷。若能提供強而有力的證據和合理的理由,撤銷成功的可能性自然增加。另外經驗豐富的律師在此過程中扮演關鍵角色,能有效引導案件走向有利結果。同時,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也是撤銷通緝時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因此,儘管無法保證並給出具體的成功率,但透過適當的法律途徑,確實可以提升撤銷通緝的機會。
如何查詢自己或別人有無被通緝?
要查詢通緝,可以至「內政部警政署通緝犯資料查詢(公告)平臺」,有將通緝犯細分為一般刑事通緝犯(不含照片)、外逃通緝犯(含照片)、重要緊急通緝犯(含照片)、重大必要通緝犯(含照片)。
公布的案件資料、照片範圍如下:
一般刑事通緝犯:一、 各檢察機關、各法院發布通緝之所有通緝犯。 二、 各檢察機關發布之通緝犯資料係由法務部提供。
外逃通緝犯(含照片):針對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偵辦涉嫌貪污、經濟犯罪、毒品、槍械、組織犯罪、洗錢及其他重大刑事案件,潛逃境外,且依該局相關追緝作業規定核定之通緝對象。
重要緊急通緝犯(含照片):針對符合「警察機關犯罪及要案資料通報作業規定」通報範圍且有加強查緝必要之通緝犯,將照片等相關資料刊登供不特定人瀏覽。
重大必要通緝犯(含照片):一、 偵查中通緝案件,於衡酌維護公共利益等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6條「必要時」之情況下,可由檢察機關首長視具體個案需要核定公布通緝犯照片。二、 執行中通緝案件,經法院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處逾6月(含定應執行刑及併案通緝逾6月)有期徒刑確定者,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三、 受刑人經檢察官指揮發監執行中脫逃案件,應於發布通緝時一併發布照片。
(範圍及相關查詢資訊來自內政部警政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