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F 專業投資人 無法適用金保法?!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簡稱金保法)將專業投資人排除於金保法之適用範圍以外,並授權金管會訂定專業投資人之資格條件。根據金管會105年2月2日金管法字第10400555610號函之解釋來看,專業投資人之種類有三:專業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專業能力之法人、符合一定財力、專業能力之自然人。又該函釋僅針對法人部份單憑「總資產達一定數額以上」即認定為專業投資人,反觀專業投資機構與自然人部分,是同時要求須達一定總資產以上及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始劃歸為專業投資人範疇。

金管會就法人專業投資人僅單以「財產資力」作為判斷基準,疏漏或刪減「專業能力」之限制,顯已逾越金保法規定,致眾多不具有金融專業能力之人民排除適用金保法,嚴重限縮金保法之保護範圍,恐已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另外,金管會未具正當理由,恣意將法人專業投資人所具備之資格要件與專業投資機構及自然人專業投資人而為差異規範,致法人部分遭受不平等對待,其恣意之差別待遇,恐已違反平等原則以及體系正義。

<黃仕翰律師、廖乃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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