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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產權可有條件為建物專有登記
在過去,地下室的價值不為看重。然而,隨著都市發展,建築空間利用的需求便開始向下發展。大家都以為地下室僅能作為防空避難空間,同時兼作停車場,對於地下室的產權狀態,多認為係共有共用,至多再為專有之約定而已。在民國84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通過前竣工並取得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地下室並非一率僅得由住所共有共用,而係在符合一定要件下,並有得以佐證之資料,即可向地政機關申請測量後登記專有的所有權。
如果您的地下室所屬之建物,係於民國80年9月18日前請領建造並建築完成,而地下室卻尚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為免複雜之產權糾紛,或減少日後處分不動產時之困擾,建議您儘早進行相關安排,以確立產權登記。
本所對此類型案件深入研究歷來法令及相關判決,得以協助當事人釐清現況並找尋相關佐證資料,以利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惟若地政機關為否准登記之決定後,本所亦能提供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服務,為當事人爭取最佳結果。
<黃仕翰律師、羅健瑋法務專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