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將我的錢拿去添購設備怎麼辦?拿的回來嗎?

近期,臺灣詐騙集團猖獗,新聞紛紛報導出攻堅詐騙集團之消息,倘若詐騙集團將詐欺所得,添購新設備,繼續騙人,被害人的錢可以拿回來嗎?此問題涉及沒收制度之探討,分述如下。

刑法沒收新制自105年7月1日起開始施行,與舊制最主要的差別在於不再限於被告名下的犯罪所得才能沒收,第三人所有的資產在符合特定要件,偵查階段檢察官及審判階段法院也可宣告沒收。

此外,詐欺案在舊制時僅能針對犯罪所得原物沒收,而在新修法之沒收制度(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在犯罪所得原物不能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可以追徵其他資產。換言之,就算詐騙集團將詐欺而得之金錢轉投資、購買房子、車子、甚至是添購新機房設備繼續騙人。偵查中地檢署及審判中法院都有權追討,法院審理終結後可優先發還被害人,以保障被害人權益。

綜上,就算民眾被詐騙集團詐欺,只要偵查機關有將詐騙集團繩之於法,可以透過被害人(告訴人)之身分,以書狀陳述意見,特定沒收之範圍,促使偵查或審判機關可以透過沒收新制度,使被害人獲得受償。

<黃仕翰律師,呂紹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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