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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就危險行為之犯罪類型存有抽象危險犯及具體危險犯之區別,前者係指立法者依據生活經驗,對重要法益容易發生實害的行為,事先透過法律約束為犯罪行為,以規範人民不要為之,雖構成要件本身以一定的行為方式
案例事實:三十年前,老王得知鄰近都市的山坡地上有一片新建的房子,離城不離塵、非常幽靜,離市區又近,於是老王興奮地向興建者小陳買了一間房子,並在該房子落地生根,組建家庭,但其實房子一直沒有取得使用執照,
林小姐與其丈夫結婚多年,育有一男一女,兒子因成績優異考上國外知名大學,林小姐乃贈與100萬元作為獎勵,另,女兒於結婚時亦自母親受贈100萬元作為嫁妝。嗣後,林小姐不幸因病離世,兒子乃主張女兒受贈之10
訪間常見許多債務協商代辦公司廣告,主打「協商代辦」、「急可先墊」、「查封代償」等等,許多遇有債務問題的民眾,在銀行追償的壓力下,便會找上這類債務協商公司、債務整合公司,代辦協商費收了民眾動輒幾十萬元,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否只要供出上游後就一定能獲得「法律上的優惠」呢?就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611號刑事判決做了明
現代社會中許多人都有飼養寵物,對於自己所飼養的毛小孩疼愛有加,而依內政部近年來所公布的人口資料顯示,國內15歲以下的孩童數,因近年來少子化之故,已逐漸以每年減少4%的比例下降;相反地,農委會報告的全國
一、按「下列事件為戊類事件:…十二、扶養事件。…」、「第三條所定丁類、戊類及其他家事非訟事件,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編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及第74條均有明文,是以,多數學說及實務以上
大同公司於2020年6月30日舉行了備受矚目的今年度股東常會,該次股東常會中最重要的議案是進行決議改選公司全體董事及獨立董事,而選舉結果出爐時,市場上一片譁然,公司派竟然一舉拿下6席內部董事及3席獨立
本所當事人甲之弟弟乙好大喜功,長年沉迷酒店,甚而吸食毒品,每日精神狀況欠佳,以致於其所繼承之遺產現金已花費殆盡,如今歪腦筋動到其名下祖厝持分,想將祖厝持分出售變現,本所當事人甲無奈心寒之下,聯繫本所,
Q:倘法院或檢察官未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86條第2項關於證人得拒絕證言之告知義務,其所取得之證人證詞,對於本案被告有無證據能力?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 109年 7月29日發布《法矯署安字第 10904003800號》函釋,內容提及:「各機關辦理已受委任之律師或律師依羈押法第 65 條第 5 項規定,請求接見經法院裁定禁止接見之羈
大華公司為一合法經營之營造公司,長年承攬政府公共工程標案,詎料,大華公司突然接到行政機關來函說明因大華公司以虛偽不實之文件履行契約,然來函僅空泛說明相關履約文件為虛偽不實,並未提出相關證據及論述與以說